3月19日,经诸暨市检察院提起公诉,诸暨市法院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,缓刑4年。 张某接手淳安县的一项爆破工程后,因嫌爆破器材的退还手续复杂,就没有按规定将在诸暨用剩的雷管退还,而是随身携带这些雷管,从诸暨乘坐公共汽车至淳安县乌龙村直源电站工地,并将该批雷管用于工地隧道的爆破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