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3月2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退还嫌麻烦 雷管随身带
傅筱云

  3月19日,经诸暨市检察院提起公诉,诸暨市法院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,缓刑4年。
  张某接手淳安县的一项爆破工程后,因嫌爆破器材的退还手续复杂,就没有按规定将在诸暨用剩的雷管退还,而是随身携带这些雷管,从诸暨乘坐公共汽车至淳安县乌龙村直源电站工地,并将该批雷管用于工地隧道的爆破中。